樂天信用卡: 樂天信用卡會員服務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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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於2024/4/22 03:30~04:30進行系統升級,官網(含APP)會員服務、交易3D驗證 將於作業期間暫停服務。如有任何緊急服務需求,請撥打(02)2516-8518客服專線。若 有特殊情況發生,可能延長原訂時間,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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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天信用卡會員服務規約

本規約適用之對象限持有台灣樂天信用卡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發行之信用卡且已在「樂天信用卡會員服務」完成註冊登記之持卡人(以下簡稱會員),會員使用本公司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之相關查詢、服務指示及進行交易時,視同接受本規約。
本規約係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或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約辦理。

第一條 (本公司資訊)

公司名稱: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卡友服務專線及服務時間:(02)2516-8518 (週一至週日:上午7點~晚上9點)
網址:https://card.rakuten.com.tw/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3段51號16樓
公司電子信箱:customer_service@card.rakuten.com.tw
傳真號碼:(02) 2508-7205

第二條 (規約之適用範圍)

本規約係「樂天信用卡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或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約辦理。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規約書。但個別契約對會員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規約書條款如有疑義者,應為有利於會員之解釋。

第三條 (本服務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之確認)

會員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本服務正確之網址、行動應用程式下載及安裝方式,才使用本服務;如有疑問,請來電客服訊問。
本公司應以一般會員認知之方式,告知會員本服務應用環境之風險。
本公司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以避免會員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以下各項服務若因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認定需增減服務項目者,悉依本公司當時之活動或公告規範辦理,並得直接於本公司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會員,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一、會員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或行動應用程式,並同意於註冊時提供完整詳實且符合真實之個人資料,會員於使用時需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及密碼向本公司註冊,經本公司驗證會員身分無誤後,方可使用本服務。惟會員必須自行負擔使用網際網路之費用及電話費用。關於會員透過本公司網站及行動應用程式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之使用(包含申請階段及核卡後),請參閲本公司隱私權保護政策。
二、服務內容包括:

  • (a) 信用卡活動優惠訊息。
  • (b) 信用卡權益公告。
  • (c) 信用卡消費之帳務資料。
  • (d) 樂天點數回饋計畫。
  • (e) 樂天點數查詢。

第五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本公司及會員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會員留存樂天信用卡會員之各項資料應保持正確、有效,如會員資料變動而未更新原留存資料,因而致使本公司訊息無法傳達或無效通知,造成會員不便與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本公司及會員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本公司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本公司及會員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本公司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會員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本公司或會員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本公司可確定會員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本公司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本公司因會員之原因而無法於扣取會員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本公司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本公司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本公司電腦自動處理,會員發出電子文件,經會員依第六條第一項本公司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本公司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本公司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本公司後,於本公司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本公司營業時間時(交易時間一頁面指示或本公司網站公告為主),本公司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會員,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 (費用)

會員自使用本規約書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本公司自動列入會員之信用卡帳單(如有約定帳戶自動扣繳,本公司得逕為扣繳);如未記載者,本公司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本公司應於樂天信用卡會員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會員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本公司應於樂天信用卡會員網頁上提供會員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會員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本公司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會員使用樂天信用卡會員一部或全部之服務。會員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本公司應立即恢復本規約書相關服務。

本公司前項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 (會員連線與責任)

  • ㄧ、 本公司與會員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 二、 會員對本公司所提供之樂天信用卡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 三、 申請樂天信用卡會員時,須同時與本公司約定「樂天信用卡使用者帳號」與「密碼」,密碼必須夾雜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並得不限次數隨時變更。
  • 四、 會員輸入前項樂天信用卡使用者帳號/密碼連續錯誤達 5次時,本公司即自動停止會員使用本規約書之各項服務。如欲恢復使用,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 五、 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帳戶名稱登入本服務系統,本公司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
  • 六、 本公司行動應用程式服務提供會員於第一次後登入後使用快速登入之選項,會員可依其裝置所有設定之生物(包含但不限於本人) 辨識登入樂天行用卡會員服務行動應用程式並使用相關服務。如會員同意使用該服務,則凡經過生物辨識確認身分後,本公司均得認定為本人授權之行爲。生物辨識視同個人獨特且不可變之特徵,會員應謹慎設定及使用,並妥善保管行動裝置,勿與他人共用裝置或儲存他人之生物特徵,以確保帳戶交易使用安全。如因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樂天信用卡會員服務所致相關損害,會員應自行負責。生物辨識技術相關資訊,請詳閱各手機商官網說明。

第十一條 (會員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 ㄧ、 會員申請使用本規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須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或防護軟體。安裝所須之費用及風險,以及使用僞冒或破解之系統及應用程式(如root及越獄等)之風險,需由會員自行負擔。
  • 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本公司所提供,本公司僅同意會員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本公司並應於樂天信用卡會員服務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 三、 會員於規約書終止時,如本公司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規約書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本公司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會員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應於每月對會員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會員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本公司查明。

本公司對於會員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本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覆知會員。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會員利用本規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本公司應協助會員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錯誤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會員。

會員利用本規約之服務,若因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電子文件錯誤之情事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惟得提供會員必要之協助。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本公司及會員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本公司或會員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樂天信用卡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本公司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本公司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本公司能證明會員有故意或過失。
(二)本公司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本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一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本公司及會員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會員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公司資訊系統對會員所造成之損害,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本公司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規約服務而取得會員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規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會員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本公司及會員同意依本規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本公司及會員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本公司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5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本公司及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規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再此限。

第二十條 (會員終止規約)

會員得隨時終止本規約,但應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終止規約或暫停)

本公司終止本規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會員終止本規約:

  • ㄧ、 會員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本規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 二、 會員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 三、 會員違反本規約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者。
  • 四、 會員違反本規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第二十二條 (規約修訂)

本規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或網站公告方式代通知,會員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網站公告方式代通知,並於該書面或公告內容以顯著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會員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會員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

  • ㄧ、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樂天信用卡使用者帳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本公司或會員通知他方之方式。
  •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二十三條 (文書送達)

會員同意以規約中載明之地址/會員留存於本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有變更者,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會員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時,本公司仍以規約中會員載明之地址/會員留存於本公司之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本公司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二十四條 (法令適用)

本規約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規約而涉訟者,本公司及會員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規約分存)

本規約壹式貳份,由本公司及會員各執壹份為憑。本規約書得由會員於申請時複製規約內容,或可隨時至本公司網站下載最新規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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