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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我們.卡片遺失
如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取的情形,請注意下列事項
- 為避免遭他人冒用,請盡速以電話通知本公司。
- 如有需要,本公司得視情況要求持卡人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証明。
- 自您通知本公司辦理信用卡掛失,即刻起您將無法再使用此張信用卡,並需收取掛失手續費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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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公司或其他經貴公司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200元。但如貴公司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公司。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公司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者。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3,000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且貴公司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公司,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公司者。
(2). 持卡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公司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第三項自負額之約定。
當您在國外時,如需申請信用卡掛失手續,請以對方付費國際長途電話的方式向台灣樂天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掛失。
當地國際台號碼 + 886-2-2516-8518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卡友服務專線及服務時間:(02)2516-8518 (週一至週日:上午7點~晚上9點)
或留言至客服信箱 customer_service@card.rakuten.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