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天信用卡: 保險重要事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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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重要事項說明

信用卡綜合保險

商品核准字號:112.09.28明精字第1120001468號函備查
投保單位: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期間:自2025年1月1日00時起至2026年1月1日00時

◎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 一、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3)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 二、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保險公司即不負理賠之責:

  • 一、 班機延誤費用
  • 二、 行李延誤費用
  • 三、 行李遺失費用
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保險公司對上述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保險項目 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御璽卡、白金卡、鈦金卡、鈦金商務卡、晶緻卡、商務晶緻卡 頂級卡(無限卡)
旅行平安險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險(限死亡及失能) 2,000萬 5,000萬

「失能保險金」依保險單規定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計算。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則保險公司給付之失能保險金,其金額依本保險契約所約定金額按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之。
訂立契約時,如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則保險公司給付之失能保險金將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為給付比例之計算基準。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保險項目 最高保險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御璽卡、白金卡、鈦金卡、鈦金商務卡、晶緻卡、商務晶緻卡 頂級卡(無限卡)
旅遊不便險(實支實付每人每次限額)
班機延誤 10,000 10,000
行李延誤 30,000 50,000
行李遺失 30,000 50,000

信用卡綜合保險

  • 「要保單位」係指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承保信用卡」係指由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所核發,並交由被保險人所持有且記載於本保險契約之信用卡,包括公司卡及認同卡。
  • 「被保險人」係指持有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所核發有效承保信用卡(含正卡及附卡)之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 本保險契約有效日期自2025年1月1日00時起至民國2026年1月1日00時止,其起迄時日以中原標準時間為準。
  •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 1. 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 3. 使用信用卡單獨支付費用搭乘之國內大眾捷運系統、公車及纜車。
  • 「固定航、路線」係指於定點(港口、機場、車站)間經營經常性旅客運送的路線。
  • 「商用客機」:係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之航空公司,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載運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航空公共運輸工具,亦包含加班機,或班機座位之一部或全部係由旅行社承包,但開放予不特定大眾或團體搭乘之班機。
  •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

  • 一、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保險公司依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前述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車輛」係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公路或市區道路之動力車輛。
      • (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 (3)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
    •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前項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公共運輸工具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二、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或所負之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4.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 5.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 7.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 8.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 9.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三、 身故保險金及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保險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保險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保險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 四、 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失能保險金,其金額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保險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附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失能保險金者,保險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失能所致,得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保險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 五、 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本保險契約約定之申領條件時,保險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保險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 六、 保險事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傷害程度,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 一、班機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於延誤起飛地(機場所在城市)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 1.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 2.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 3.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 4.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班機延誤費用」,係指因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起飛地(機場所在城市)所生之下列費用(須憑消費收據明細正本或單據正本申請):
      • 1. 合理且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 2. 來往於機場及滯留地住宿兩點間之交通費用。
      • 3. 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 4. 國際電話費,限延誤當地之國際電話費,提供當期帳單含通話明細表。本項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保險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 二、 行李延誤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六小時後至二十四小時內仍未送達者(但不含目的地機場與被保險人戶籍地或通訊地位處相同縣市或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機場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延誤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 三、 行李遺失費用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 至一百二十小時內仍未送達者(但不含目的地機場與被保險人戶籍地或通訊地位處相同縣市或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機場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保險公司於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保險公司若已依前述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保險公司依前述規定所付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 補充說明
    1. 日用必需品係指延誤期間購買之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物、盥洗用品及生理用品,說明如下
    • A. 係指於行李延誤期間或領回行李前被保險人本人所需使用且有使用可能性者(如:⼀般狀態下所需穿著之內衣、 外衣、內褲、外褲、襪子及禦寒衣物等)。
    • B. 若未有使用必要、使用可能性者(如:夏天購買厚外套、圍巾等)、購買數量逾延誤期間使用可能性(如:預期行李 將延遲送達而先行購買備用之物品、⾏李延誤⼀天但購買⼀打內衣褲)者,則不在理賠範圍內。
    • C. 盥洗用品僅限必要基礎盥洗需用物品(如:洗面乳、洗髮精、沐浴乳、牙膏、牙刷、乳液、刮鬍刀)。化(卸)妝用 品、精華液、眼霜、面膜、造型用品、電動刮鬍刀、電動牙刷、吹風機、藥品等則不在理賠範圍。
    • D. 其他如各類精品、鞋子、配件、⼿提袋、⾏李箱、包包、⼿錶、裝飾⽤品、書等非⼀般性每⼈每天必須使⽤之 項目不在理賠範圍。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 一、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 二、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 四、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 五、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六、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 七、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特別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因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而致生之「旅行文件重置費用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之死亡或病危係因下列原因所致者,其「行程取消費用及行程縮短費用」之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一、 自殺、自殘或鬥毆行為。但為正當防衛者,不在此限。
    • 二、 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 三、 飲酒後駕(騎)車,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 申請方式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保險金之申領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傷害程度,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理賠申請書
    • 二、 存摺影本。
    • 三、 信用卡影本以供本公司確認卡別、卡號及持卡人。
    • 四、 支付機票全額或團費八成之信用卡消費紀錄或該月之信用卡消費帳單、需有卡別及卡號末四碼供核對。
    • 五、 購買機票證明(如:原航班電子機票預訂單),若為團體旅遊另需提供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需有被保險人姓名及訂購金額以供核對)。
    • 六、 實際搭乘班機之登機證/搭乘證明之正本。
    • 七、 持卡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申請人包含持卡人之配偶及子女時,尚需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謄本)影本。
    • 八、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須提供相驗死者驗屍報告或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九、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須提供失能診斷書正本;但必要時,保險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保險金之申領
    • 一、 共同必備文件(文件缺一不可)
      • 1. 理賠申請書
      • 2. 存摺影本
      • 3. 信用卡影本以供本公司確認卡別、卡號及持卡人。。
      • 4. 支付機票全額或團費八成之信用卡消費紀錄或該月之信用卡消費帳單、需有卡別及卡號末四碼供核對。
      • 5. 購買機票證明(原航班電子機票預訂單),若為團體旅遊另需提供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需有被保險人姓名及訂購金額以供核對)。
      • 6. 實際搭乘班機之登機證/搭乘證明之正本。
      • 7. 持卡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申請人包含持卡人之配偶及子女時,尚需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謄本)影本。
    • 二、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請「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被保險人於班機延誤期間之消費收據明細正本或單據正本(非刷卡存根聯;住宿費若為第三方網站訂房,請提供第三方網站有金額之收據即可)。
      • 2. 航空公司開具之班機延誤/取消證明正本(若航空公司提供電子檔,可電子檔列印)。離島地區若因班機候補不上而增加滯留天數,亦須出具相關證明(如:候補證明)。
      • 3. 因班機延誤/取消/轉機失接而須住宿,且行李已交寄者,申請日用必需品費用需檢附行李交寄證明(行李條)。
    • 三、 【行李延誤費用或遺失購物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延誤或行李購物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被保險人支出行李延誤或遺失費用之消費收據明細正本或單據正本。
      • 2. 航空公司或機場所開具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正本。
      • 3. 領回延誤行李之證明文件(如行李簽收單或航空公司、運送公司之送達時間證明)。
      • 4. 行李交寄證明/行李條。
  • 信用卡海外全程旅行平安險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中華民國境外期間遭遇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或死亡者,本 公司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本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外期間」,係指被保險人使用前項已確認來回班次之公共運輸工具(或其 他交通運輸工具)來回票證,於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結束海外活動而進 入中華民國境內機場或碼頭辦理入境登記之時止之期間。但最長以被保險人出發日起於承保明細表所 載之期間為限。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公共運輸工具票證,若係公共運送業者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 際支付之金額未及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於被保險人因使用該機票而遭遇之意外傷害事 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移靈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本公司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 【全程旅行平安險或移靈費用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 1. 理賠申請書。
      •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購買機票之簽帳單影本(需有授權號碼)及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影 本。
      • 3. 交通運輸工具票根及訂位記錄證明影本。
      • 4. 出入境證明影本。
      • 5. 請求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及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6. 請求失能保險金者,另具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 7. 請求移靈費用保險金者,另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 8. 受益人的身份證明影本。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 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 用由本公司負擔。
      • 9. 申請持卡人配偶或子女之身故、失能、喪葬費用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特別約定事項

※ 保險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 本保險為記名式保單,本公司依保險契約規定須傳送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予保險公司,承保公司有權蒐集、處理及利用被保險人之個人資料,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保險權益說明。
※ 本公司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 當有事故發生時,將依照保險公司之承保範圍及理賠規定,由保險公司依其保險金額理賠。
※ 本保險證保險期間、實際保險內容及其他未盡事宜以本公司與保險公司訂立之保險契約規定為準。
理賠服務中心電話: 信用卡保險服務電話:0800-088-800(24小時);0800-528-528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8:00)
理賠服務中心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2號8樓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http://www.msig-mingta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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