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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訊息
近來不法代辦公司猖獗,提醒您應多加注意,如有任何債務協商需求,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聯絡,切勿輕信及委託代辦公司,以免受騙上當。
申辦前置協商,聯合徵信中心一定會有相關信用註記及揭露期限,即便案件撤回或協商不成立亦然,請申請人務必審慎評估。
適用對象
- 1.
目前每個月支出大於收入嚴重失衡者。
- 2.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
申請人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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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曾參與銀行公會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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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NT$20萬元以下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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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積欠金融機構債務者。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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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本人備妥書面文件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如為本公司請洽卡友服務專線及服務時間:(02)2516-8518 (週一至週日:上午7點~晚上9點),本公司將於受理申請後通知開始協商,開始協商後45~90天完成協商。
- 協商成立→通知面談、簽訂協議書。
- 依清償方案還款。
- 註1:債務人應於提出協商請求日後10日內補齊文件(以郵戳為準)。
- 註2:經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通知面談後10日內無故不到場面談者,視為前置協商程序自始未開始。
如何申請前置協商:
請備妥以下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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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置協商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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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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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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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債權人清冊(含聯徵中心提供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及債務人自行填寫之其他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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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近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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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薪資單正本或薪轉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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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向各地勞保局申請),但確無本項資料者,可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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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金融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者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前置協商申請書」、「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應自行詳實填寫,表單可自行下載使用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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